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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河中考中招加分照顾政策

来源:3773中考网 2013-5-31 21:44:31
奖励与照顾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给予奖励和照顾:
    1.应届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凭省侨办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照顾10分,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3.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
                                                         一7一 
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漯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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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区)普通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
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到各地的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考生在搬迁后5年内参加中招考试的照顾10分。
    9.为鼓励我市青少年学生的创新精神,初中阶段在河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和漯河市“市长奖”的,奖励5分,同时获得两项的不重复奖励。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县区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对三好学生、体育尖子、晨光体育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计算机表演赛等活动的优胜者,其奖励和照顾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符合各类照顾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于6月4日-10日期间,登陆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并将证明材料交至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认定办法,对学生的加分照顾资格进行初验,合格者统一登记造册,于6月15日之前将照顾对象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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